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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始于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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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2月15日,国民政府全国注册局开始出版新的《商标公报》。年底,“原由全国注册局办理的商标注册事务”改由工商部商标局统一受理。该局在受理商标注册时,根据《查验商标注册证暂行章程》的规定,对于“前北京商标局”注册之商标“原有注册证”进行“查验”。通过查验的,予以重新注册和重新编号,并在《商标公报》的《商标注册证验讫公告表》中予以公告。“三角式盒附李铁拐图样”商标正是如此。公报载明,经验讫,其新的“商标注册证号”为“2531”,并注明其“原注册证号10806”。经此查验后,虽然更新了商标注册号,但“注册给证”时间仍为“中华民国十六年四月一日”,“专用期限”亦未作改动,仍为“自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三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由此可以认为,注册证上那个“工商部商标局印”是作为“验讫”的标志钤上去的。与此同时,原“第捌伍贰捌号”李铁拐商标经验讫后改为“二五三0号”。至此,原注册证和原注册公告中缘何并列着“第壹零捌零陆”、“第捌伍贰捌”两个注册号,以及原注册证缘何钤有不同时期两个商标局的印鉴这两个问题就搞清楚了。原注册证和原注册公告中的商标名称“三角式盒附李铁拐图样”的含义也清楚了,即“壹零捌零陆”号三角式盒商标为正商标,“捌伍贰捌”号李铁拐图样商标为联合商标。

  另外,三角式盒上的信息中尚有一个问题未明,即关于“八四九六号”注册商标,盒上所载注册证的签发时间与笔者所知的多种历史情况明显不符。虽然如此,鉴于该注册商标是平面(即二维)商标,与本文探讨的问题关系不大,因而暂且存疑,不作探讨。不过,该注册商标的审定公告时间对于判断此盒制作年代还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它决定了此盒制作时间的上限。

  1930年5月6日,民国国民政府公布了《商标法》,这是民国国民政府第一部、中国历史上第二部《商标法》。该法共四十条,其第一条的表述虽然与民国北洋政府《商标法》第一条略有差异,但其第十五条的内容则与民国北洋政府《商标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仍规定“凡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而表示自己之姓名、商号,或其商品之名称、产地、品质、形状、功用等事者,不为商标专用权之效力所拘束”。这意味着民国国民政府《商标法》仍将在一定条件下对商品的形状等潜在客体予以保护。至于此后民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是否依据此规定之法意对三角式盒之外的其他商品形状也提供过保护,中国是否还有更多保护立体商标的案例,目前尚不清楚,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新的研究成果的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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