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通过对三角式盒上信息的研究和考证,可以认为:
(一)中国至迟在1923年5月便有了在一定条件下保护立体商标(即商品之“形状”)的法律规定;
(二)中国至迟在1927年9月便有了给立体商标(即“三角式盒”)以注册保护的实例。
另外,此三角式盒无论是作为见证上世纪二十年代中国保护立体商标的珍贵标本,还是作为引发笔者兴趣并促使笔者作此研究的神遇之物,或许均值得在中国商标史上记述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