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立事后防范机制——司法审查
传统理论告诉我们:民事纠纷这一平等主体间的争议,其解决方法是绝对不可以行政权的强制手段来实现的,至少行政权的解决方法不应当是最终的救济途径,只有司法权力才是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对于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初审管辖权的案件,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常行政诉讼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在行政裁决中,鉴于行政裁决要解决的民事纠纷原来就是法院主管的案件,因此,审理这类行政案件,除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审查民事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对不执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纠纷部分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这是其一。其二,对于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其他侵权案件,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行政裁决:①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②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③工作人员在处理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行为的;④适用法律不正确的;⑤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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